三、如何看待有关征收补偿的地方性规定效力?
各地出台的地方性规定,若不违反上位法且符合地方实际,可作为法院裁判的参考依据。
四、征收补偿中哪些行为属于可诉行政行为,被征收人告什么、如何告、哪个阶段告?
可诉行政行为包括征地公告、补偿登记、补偿安置方案听取意见、批准与公告等环节。被征收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诉讼,对于未告知诉权或起诉期限的,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五、如何确定原告主体资格,如何保护不同权利主体的不同权利?
原告主体应根据其诉求和请求保障的权利类别确定,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被征地农户等。
六、如何准确把握被告主体资格,怎样依法区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法定职责?
被告应根据实施行政行为的主体确定,包括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等。
七、如何准确把握起诉期限,怎样引导当事人在征收补偿行政程序中解决征地纠纷?
起诉期限通常为六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法院应引导当事人在行政程序中解决纠纷,以减少讼累。
八、如何准确把握不同类型案件的不同审查标准和审查强度,依法规范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行为?
法院应对征地补偿行为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包括征地行为、补偿安置行为、责令交地行为等。
九、违法强制拆除案件如何确定被告、如何确定赔偿金额?
被告应根据实施拆除的主体确定,赔偿金额应全面赔偿,包括财产损失和利息,并可考虑支持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
十、其他涉土地征收补偿的相关问题
包括预征地协议的处理、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征地批复)的效力问题、新农村建设中协议搬迁的处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适当补偿”理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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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行政案件审理中的法律问题解析与司法实践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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